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首都师大校发〔2012〕42号)关于博士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实际情况,现就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进行补充规定。
一、人事处认定并正式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及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共同作为我校在读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目录,执行五年有效期。
二、鼓励一级学科建设单位与正式同我校签约的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相关学科双学位博士研究生。双学位博士研究生若与导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需共同署名的,博士生可为第三作者。我校导师和博士生的署名单位必须为首都师范大学,署名为其他单位者不予计算。
三、论文须正式发表(包括由导师与院系负责人确认的在线发表),接受函、用稿证明等无效。
四、本规定经2019年6月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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