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中博士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外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和发表论文的实际情况,现就外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进行补充。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
1、在sci、ei、cpci(原istp)、isr和ssci上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如果论文使用中文撰写,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如果论文使用英语或其母语撰写,须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1-2篇论文。具体篇数要求和相关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完成。
若与他人合作撰写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作者);论文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首都师范大学,署名为其他单位者不予计算;论文须正式发表(包括由导师与院系负责人确认的在线发表),接受函、用稿证明等无效。
本规定经2018年6月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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