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论文评审程序,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包括隐名评审和公开评审。隐名评审是指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要求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信息,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以下简称“盲审”);公开送审是指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盲审以外的其它论文送审方式。
第二条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盲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盲审。同时,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质量监控中出现问题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加大盲审抽取比例,进行重点关注。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提前毕业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3.延期毕业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4.在院系盲审名单抽取后再提出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5.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收到抽检反馈结果之日起两年内指导的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7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由2位隐名评审和3-5位公开评审评阅人组成,隐名评审专家应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为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人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水平一般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位为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聘请3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学位论文,其中至少1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 如隐名评审专家反馈的2份意见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则必须再送1位专家进行隐名评审。
第五条盲审论文送审前,应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研究生本人将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院系,由院系审查通过后经教务系统上报研究生院。所有盲审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送校外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可以提出建议回避院校,研究生院将在送审过程中做回避处理。公开送审的评阅人由指导教师选定。
第六条研究生院学位办在每学期末公布下学期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安排,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答辩申请,按延期处理。为保证评审专家充分审阅论文,评审意见反馈一般需要5周左右。
第七条评审专家对论文选题及成果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及价值、论文规范性、作者的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作者对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等做出评价,同时对论文提出建议,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给出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全体评审专家(盲审和公开送审)的评价意见为“同意答辩”,则申请人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全体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中出现“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则需要针对专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直至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答辩。 若有1位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如该评审专家为隐名评审专家,则需要针对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直至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答辩;如该评审专家为公开送审专家,则需要针对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若全体评审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价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不可参加答辩。
第九条不予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审论文。重审结果中若仍有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取消其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条若答辩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对盲审专家给出的否定意见存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申请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意见申辩书》,阐述申辩理由,指导教师对该篇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做出结论性评价,并签署是否同意申辩意见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结果认为该学位论文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另送3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持肯定意见,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被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首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首都师大校发〔2017〕4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首都师大校发〔2012〕42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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