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认真落实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中的指导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的对我校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四条对于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研究生院按“双盲”评审要求,聘请3-5位校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及时反馈院系。
第五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反馈的论文复评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复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撤销作者学位的建议。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专家复评结果以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复议,对是否撤销作者学位进行表决。
第七条对于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3年,具体停招时间由导师所在一级学科所属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于五年内累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其名下的在读研究生由所在院系妥善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满五年后,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八条学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重点关注。自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抽检结果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指导的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隐名评审。
第九条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责成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两年内加大该单位硕士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比例,并按照学校规定核减相关学科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于出现两次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学校将约谈院系负责人,对院系及专业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第十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按照《首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首都师大校发〔2017〕4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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